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因漏審房產證和其他資產證明,以及偽造拆遷文件領取拆遷款,密雲鎮一負責人於某致拆遷款損失700餘萬元。記者昨日獲悉,今年51歲的於某因犯玩忽職守罪和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
  據瞭解,於某自2010年起接受密雲鎮政府安排,負責101國道繞城線小唐莊火車站職工住房拆遷等工作。
  據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因於某沒按相關規定審查房產證並評估資產,甚至沒按程序發放拆遷款,致使宋某偽造住房證明,騙走拆遷款731萬餘元。
  宋某供述稱,其曾在小唐莊火車站公房後面建有自建房,小唐莊火車站拆遷時,宋某找到於某,要求對其自建房予以補償,於某表示:“自建房不能單獨拆,要搭著前面的公房一塊拆”。
  宋某便偽造了13份證明材料,內容為車站將公房分配給宋某等13名“車站職工”,並同意“車站職工”自建房。實際上,這13人就是宋某及其親友。小唐莊火車站從未向其分配過住房,也沒允許其自建房。
  宋某將13張身份證及13份證明材料交給於某,於某沒仔細審查便認定有效。宋某帶領多戶“戶主”簽字,還為沒到場的“戶主”代簽,並將打入各“戶主”名下的拆遷款731萬餘元取出揮霍。
  另一指控稱,在2012年7月至12月間,於某在任101國道繞城線李各莊村拆遷中,偽造虛假拆遷戶領款收條,騙取拆遷款92萬元。
  公訴人指於某玩忽職守致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應以貪污罪追責。
  於某對其犯玩忽職守罪供認不諱。但針對犯貪污罪的指控,於某辯稱其是以私人身份去李各莊村進行拆遷工作,92萬元是自己應得的報酬,且其中大部分已用於拆遷。
  鐵路法院審理查明,由於於某沒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宋某騙取拆遷款731萬餘元,除案中宋某親屬代其退賠20萬元外,其餘被宋某揮霍,至今沒能追回。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間,於某以101國道工程拆遷員身份,與徐某等拒絕拆遷的村民,以及辛某等拆遷後又要追加補償的村民談判,後陸續達成一致。其間,於某偽造了4張收據,騙取了92萬元拆遷款。經查明,於某將其中10萬元支付給了拆遷戶徐某。
  該案審理期間,於某親屬代為退賠82萬元。
  鐵路法院最終以玩忽職守罪及貪污罪兩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半。  (原標題:密雲拆遷負責人造假騙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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