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張亮 見習記者馬維博 通訊員王春珍 王倩倩 近日,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董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實施以來信陽市審結的首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以來,被告人董某某在信陽市平橋區甘岸辦事處周邊農村,將收購或在路上撿拾的死因不明的貓、狗,銷售到信陽市新華市場商販杜某、杜某某、杜某某(另案處理)等處,從中獲利兩千元左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收購併銷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類動物,系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中毒事故或者其它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動機、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後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信陽審結首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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